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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现行中国法律肖像权、物权的保护条款(用户须知免责)
一、肖像权相关:
1.宪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民法通则第100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3.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58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4.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59条:以侮辱或者恶意丑化的形式使用他人肖像的,可以认定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5.广告法第25条: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6.广告法第47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身心健康的;
(2)假冒他人专利的;
(3)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4)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
(5)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7.属于合理使用肖像权的行为:
(1)在新闻报道中使用相关人物的肖像,使观众、读者了解、认识事实真相等符合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不构成侵害被曝光者的肖像权(如报道政治活动时使用了某政治家的肖像)
(2)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或为国家利益举办特定活动使用公民的肖像。如公安机关在通缉令中使用被通缉者的肖像;国家在建国50周年成就展中使用他人的肖像。
(3)为记载或宣传特定公众活动使用参与者的肖像。因为公民参与此类活动中,就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处分了自己的肖像权,对其肖像在此活动中加以使用,不构成侵权。
(4)基于科研和教育目的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的。如为医学试验、法医学教学在课堂上向学员展示病人或者接受法医鉴定的受害人的肖像。
(5)为肖像权人自身的利益使用其肖像。如为肖像权人具备某种特殊技能所做的广告中使用其肖像;在寻人启事中使用失踪人的肖像等。
出自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民法》,2005年

二、物权相关:
对于在公共空间中拍摄特定的物体,目前国内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对于一些禁止拍照的地方,比如博物馆、美术馆,拍照也是违反了这些机构的规定,不是违法。如果是可辨认身份的私人财产,比如建筑物、农庄、企业名称、商标等,是按上述的广告法第25条、第47条执行。目前全球的图片行业内,在新闻报道、传媒出版中使用涉及人物肖像、私有物产的图片,只要不是恶意(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使用,惯例都是无需授权。只有在用于商业用途(广告、宣传、商标等)的时候,才会严格遵从授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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